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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面轉讓拆遷合同糾紛的損失由誰承擔?

一、門面轉讓拆遷合同糾紛的損失由誰承擔?

門面轉讓拆遷合同糾紛的損失由誰承擔?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門面房出租給承租人的,對門面房進行拆遷時,承租人因拆遷造成的損失由徵收部門承擔,如給予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拆遷協議無效怎麼辦

1、協議雙方身份出現法定無效的情形

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辨別自身行為的能力,所以拆遷方與其簽訂的拆遷協議,全部無效。在拆遷協議簽訂的過程中,在法定手續不齊全的情形下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可以請求法院確定協議無效。

2、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

對於拆遷協議違反強制性規定,形式上如果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當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時,拆遷安置和補償協議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對於屬於文物保護範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除,應當報請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拆除。

3、簽訂的手段違法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訂立拆遷協議過程中,均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方當事人採取脅迫、欺詐或者趁人之危的情況下,使他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所訂立的拆遷協議,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查明,應當確認無效。

而依據法律規定,此時雙方各有過錯的,在各自過錯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説,承租人的部分損失將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對此需要提醒承租人的注意。買賣不破租賃其實是債權優先於物權的一個特殊表現,依照法理,物權具有對世性,而債權具有相對性,兩者相遇時,物權無疑優先於債權的實現,但有幾種特殊的情況,就租賃合同來説,除了前者買賣不破租賃外,還有一種就是抵押權設置在租賃合同生效之後,也就是説,抵押權人行使對物業的抵押權,需要受制於租賃合同的條款約定,反之,則不受限。

隨着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房屋買賣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