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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廠房遇徵收,卻被村委會搶先和徵收方簽了拆遷協議

企業廠房遇徵收,卻被村委會搶先和徵收方簽了拆遷協議

眾所周知政府拆遷房子的時候所簽訂的拆遷協議是要跟被拆遷人簽訂的,那麼以此推論拆企業所擁有的的房子時要跟該企業的法人代表簽訂協議。但河南省的某市,在拆除企業的房子時竟然跳過企業的法定代表直接與企業所在地的村委會簽訂了拆遷協議。這份拆遷協議是否生效呢?跟着即明律師一起往下看。

村委會竟然可以代替當事人籤拆遷協議?

A廠成立於1992年10月22日,工商登記顯示為集體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為何某。該廠成立時,註冊資金共計3萬元為何某自籌。1996年,村委會在A廠投資150萬元,何某投資162.66萬元,該廠註冊資金達到312.66萬元。之後該廠一直由何某負責經營,村委會派駐該廠出納一名,村委會投資後一直沒有分得經營利潤。

2018年瀍河區政府要拆遷A廠,瀍河區政府成立的指揮部派人對該廠的固定資產進行了盤點,何某作為企業盤點人在盤點表上簽字。後雙方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該廠資產進行評估,但何某對該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產生了質疑,向評估機構遞交了《請求評估機構解釋的函》。

不料2019年3月8日在未經A廠同意的情況下,工程項目指揮部、瀍河鄉政府、村委會三方擅自就A廠搬遷補償的事項簽訂了《搬遷補償協議書》。

協議中約定瀍河鄉政府作為甲方,村委會為乙方,指揮部作為丙方,協議稱因洛陽市人民政府的規劃,為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經甲乙丙三方平等、友好協商,現對乙方所屬企業A廠的搬遷補償達成補償協議。

A廠對工程項目指揮部、瀍河鄉政府、村委會三方簽訂的拆遷協議並不認可,認為村委會無權簽訂該協議,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上訴的拆遷協議無效。

庭審中瀍河鄉政府認為A廠的工商登記證明其為集體所有制,歸村委會所有,是村委會在1992年註冊成立的,村委會有權代表A廠處分財產,村委會有權與瀍河鄉政府簽訂搬遷補償協議書。

《搬遷補償協議書》是否應當確認無效

首先A廠成立時的註冊資金系是法定代表人何某自籌且該廠一直實際由何某經營,何某後期追加的投資也高於村委會。A廠在搬遷時,指揮部前期進行的固定資產盤點、委託評估機構等工作對應的是A廠,履行相關手續的也是法定代表人何某。在A廠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情況下,瀍河鄉政府、指揮部以A廠屬村委會所屬集體企業為由,與村委會簽訂被訴的《搬遷補償協議書》明顯屬於補償對象錯誤。

其次上述協議中涉及A廠資產及搬遷損失的處分問題,A廠作為獨立的法人企業,具有法定的處分權利,他人無權對其資產及損失進行處理,村委會作為投資人也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處分A廠的資產。

本案中瀍河區政府、瀍河鄉政府與村委會簽訂搬遷補償協議,認可村委會對A廠的資產及搬遷損失進行處分,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屬於重大且明顯的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應確認該行政性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