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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徵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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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徵地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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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有權徵地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由此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權利組織實施徵地,縣級以下的地方政府,比如鄉鎮、街道均無權組織實施徵地,而村委會屬於基層羣眾自治組織,根本不屬於政府機關,因此,村委會是沒有任何權利徵收農民土地的。我們所謂的村委會徵地,大多數情況下是村委會配合政府開展一些徵地的具體工作,又或者地方政府違法徵地,村委會當了馬前卒,當然,現實情況中,也有不少村幹部強行收回發包的土地或者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土地,這些都是屬於違法行為,廣大農民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