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拆遷安置

協議簽了,補償款領了,農民對涉案土地還有訴權嗎?

協議簽了,補償款領了,農民對涉案土地還有訴權嗎?

老郭是山東省淄博市的一個老實本分的農民,一輩子都在伺候莊稼,原本平靜的生活卻因村裏的一紙徵地補償通知被打破了。

猶如晴天霹靂一般讓老郭怎麼也不相信,剛於2008年和他簽訂土地承包協議的村委會,告訴他這塊地被政府徵收了。

隨後機器聲隆隆作響,自家果園裏的所有果木、水利電力設施一夜之間被全部清除,老郭欲哭無淚。

村裏的好幾家老鄰居一合計:一定要討個説法。

他們去找村委會評理、找政府協商,投訴,就這樣8年過去了,依然沒收到任何有意義的説法。

一天聽鄰村人説找律師打官司能討要説法,老郭他們便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徵收維權律師劉勇進、譚深傑,希望二位律師能接手這件延宕8年之久的案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經過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各項法律措施,當事人才知道2006年村委會與當地國土局已經簽訂了徵地補償協議。

老郭他們在村裏住了一輩子,徵地這麼大的事村裏連個通知都不發,就私下跟政府簽了協議,説好的村民權益又由誰來保障呢?更讓老郭氣憤的是徵地補償協議簽字人李某居然不是當時的村委會主任,他憑什麼可以代表全體村民代表村委會籤徵地補償協議呢?有了這樣一個重大發現,律師的辦案思路變得越來越清晰:就告國土局和村委會的補償協議無效,請求法院依法撤銷。

當事人也看到了希望,滿心歡喜的等待着一審法院的開庭、判決。

俗話説好事多磨,被告國土局和村委會辯稱土地性質已經轉變,農民已經沒有訴權,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變更、轉移或者徵收等行政行為不服,有權提起訴訟的應當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等,而不應當是個別村民。

一審法院並沒有採納原告律師的意見,法院認為土地補償協議已經簽訂,有的農户補償款都領了,土地性質已經改變,土地不再屬於村集體所有,原告當事人對該片土地沒有訴權,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徵地協議已籤,補償款已領,土地就跟自己沒有關係了嗎?按照法律規定的徵地補償程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領取徵地補償款後,土地性質已經發生變化,土地原來承包人的確不是適格原告。

可是,在本案中,《土地補償協議》沒有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也不是由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村主任簽署,徵地補償協議並非農民的真實意思表示,國土局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補償協議》並不當然有效。

就是依據這樣一個並不當然有效的補償協議,農民的土地被有關部門“合法”徵收,通過了農轉用及土地徵收手續,相處了一輩子的土地變成了“陌生人”,與自己無關了!律師堅信《土地補償協議》無效是關鍵,徵地程序不合法是顯而易見的。

在上訴過程中,兩位律師再次強調了《土地補償協議》的性質,請求法院確認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

功夫不負有心人,二審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認定原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雖然這起維權案件仍在持續進行中,但老郭的心裏也因為這起案件的二審勝訴而獲得了極大的信心。

在明律師在此想提示廣大被徵地拆遷朋友們的是,國家法律明文規定了徵地拆遷必須經過的程序和要件,保護徵地農民和拆遷户的合法權益。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協議簽了,錢收了,地和房就跟自己沒有任何關係了。

倘若在補償協議簽訂的過程中存在較為嚴重、明顯的違法之處,協議仍存被撤銷的可能。

在通過訴訟等途徑搭建的溝通平台之上,被徵收人仍有提升補償數額的空間。

當然,“已籤已領”確實是維權中較為不利、被動的一種情形,被徵收人還是要有意識地儘量避免這種情形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