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有沒有權利參與拆遷
“文明執法”是近年來很多人對於城管的要求和期待。出現拆遷現場的城管,還能不能秉持“文明執法”的原則呢?相信咱們的拆遷户深有體會。拆遷,是一項龐雜的工作,會涉及到多個行政機關的參與,其中也不乏有些越權操作。城管直接參與拆遷工作就是其中很常見的一種違規操作。
為啥城管經常出現在拆遷現場?
城管,全稱是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是負責城市管理執法的部門。城管主要負責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區域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從城管的職責範圍來看,城管主要能負責的事情是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並不具備徵地拆遷的主體資格。
城管不具備徵地拆遷資格,但實踐中我們卻經常遇到城管組織實施徵地拆遷工作,這是為什麼?
其一,行政機關內部的工作分配是及其複雜的,徵收方除了負責徵地拆遷之外,同時還會負責很多其他工作。
負責人就那麼幾個,被徵收人卻是眾多的,徵收方也沒有這麼多的精力一個個的去和大家談補償,所以通常會指派城管部門實施具體的拆遷工作。
其二,遇到糾紛時可推卸責任。
我們都知道拆遷最終是要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一方是被拆遷人,一方是徵收方,如果這份協議是由城管籤的字,一旦發生糾紛,我們無法根據協議追究拆遷方的責任,也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能維權的方式只能撤銷協議再重新談補償。但通常情況下協議簽訂之後,房屋很快就被拆了,等被拆遷人反應過來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時候,房屋實際上已經不復存在了,維權路上舉證難度及勝算都會受到影響。
其三,城管這兩個字,前些年在老百姓印象中似乎不是太完美,甚至一些城管粗暴執法的行為讓人反感。
但對於個別地方的徵收方來説,讓城管去實施具體的拆遷工作,軟弱型的被拆遷人更容易妥協簽字,這樣能更高效的完成簽約。
那麼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到底誰才有真正的主體資格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通過此條我們可以看出,有資格實施拆遷工作的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即使是鄉鎮政府,都是沒有主體資格的,更別説城管部門了,因此,城管直接實施拆遷工作,是違法的。
因此,拆遷律師在這裏提醒各位被拆遷人,如果你們遇到城管直接來組織實施拆遷工作,你們是可以直接拒絕的,城管並不具備徵收主體資格。徵地拆遷,事關咱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平時一定要多瞭解相關的法律知識,遇到違法行為時,要勇於説不,切莫稀裏糊塗的就讓行政機關侵害了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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