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標準是什麼?
拆遷安置標準如下:
(一)對被拆遷的房屋,由拆遷人按照下列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1、被拆遷的房屋經批准並有房屋產權證的,比照該拆遷範圍內,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2、拆遷未經批准、無房屋產權證的二層以上房屋,按其二層以下(含二層)的建築面積,或按拆遷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築面積30平方米計算,予以補償。被拆遷人屬重新劃撥莊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20%至60%;被拆遷人屬沒有條件劃撥宅基地的,按補償面積的重置價上浮10%至30%。
(二)在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應對自行臨時過渡的被拆遷人,按下列規定付給臨時過渡補助費:
1、居民户按照原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發給臨時過渡補助費,標準為:十五平方米以下(含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五元;十五平方米以上三十平方米以下,(含三十平方米),其中的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五元;其餘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四元;三十平方米以上:十五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補助五元,另外十五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補助四元,其餘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助二元。
2、個體工商户經營用房的自行過渡補助費發放標準,按税務部門提供搬遷前六個月的税後利潤總額,一次性付給。
3、企業、事業等單位的非住宅室屋,按其搬遷前一個月在冊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和國家補貼)的百分之百計發。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規定計算。設備、物資如臨時存放,按實際量補助臨時庫房租賃費。
生產、經營性用房,主管部門還應扣除生產任務指標或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停產停業期間,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負擔承包費,減少的利潤收入不予補償。
(三)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築面積給房屋產權所有人或使用人安置,產權性質不變。其中建立租賃關係的,應保持原租賃關係。需要變更原合同條款的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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