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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在徵收區域,怎能簽訂補償協議?

房子不在徵收區域,怎能簽訂補償協議?

徵地拆遷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已經是常見的事情,有很多人正在經歷徵地拆遷,徵地拆遷出於公益目的出現,基本來説應該是一個促進社會發展,改善民生的手段,但是有些地方由於拆遷方的違規操作,卻讓徵地拆遷變了味。

案情回顧

王先生是河南省孫莊村的一個普通村民,2015年因為當地修建高速服務區,孫先生的宅基地被劃入徵收區域,王先生本來很開心,對於徵收行為表示支持,但是對於公佈的徵收公告王先生卻並不滿意,原因就是徵收公告中列出來的徵收補償標準過低,如果按照這種標準進行補償,王先生甚至不能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但是迫於拆遷方頻頻施加的壓力,最後迫於無奈王先生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但是事後王先生越想越不對,住了幾十年的房子被拆后王先生不滿的情緒積累到了頂點,最後在兒子的幫助下接受了律師的援助,決定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

辦案經過

為了確認徵收行為的合法性,王先生申請了信息公開,最後在律師的核對下發現,王先生的宅基地並不在徵收區域內,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先生申請了行政複議,但並沒有得到理想結果,隨後王先生就拆遷方的行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

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王先生的宅基地並不在徵收區域內,也就是説拆遷方對於王先生的房子來説並不具備拆遷主體資格,那麼拆遷方就無權與王先生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拆遷方應按照行政規劃許可進行徵地拆遷,拆遷方明顯違反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合同無效,因此判定王先生與拆遷方簽署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

律師解析

本案中王先生其實是幸運的,因為房子沒有位於拆遷區域內,拆遷協議被判無效,那麼接下來王先生可以就拆遷方侵權,對其要求賠償或提起行政訴訟進行維權,如果王先生的房子位於徵收區域內,協議已經簽署,房子已經拆掉,那麼維權之路將會非常艱難,因為當事人手頭並沒有更多有效的籌碼,那麼與拆遷方博弈將會處於非常被動的地位,而這種情況在實務操作中卻非常常見。

很多被徵收人在徵收初期及時對於徵收行為不滿,但是很少具有維權意識,很多時候都是在無路可走的情況下才會求助律師,然而維權風險就會相應增加。所以建議被徵收人在徵收行為中如果對於徵收標準或者徵收區域等不滿,那麼應該儘快維權,不要迫於壓力或者其他人的忽悠而草率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畢竟這關係到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