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得不償失的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涉及被徵收人的補償數額。
如果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簽訂不合理,被徵收人的利益會遭受巨大損失。
而這在徵收拆遷實踐中,因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不同程度的折損了被徵收人的房屋徵收補償費用。
根據這種現實情況,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拆遷人,以下這四種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一定不能籤:
一、“空白協議”不能籤
在徵收拆遷的實踐中,”空白協議”的簽訂比較常見。
在明拆遷律師通過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發現:通常,會有村委會或者村集體裏的相關工作人員和拆遷方的人員一起拿着空白協議上門找被徵收人簽字。
當被徵收人質疑為什麼協議是空白的時候,這一行人通常會説:“相關程序還在審批,反正補償不會少你的,你優先簽了字就可以優先選房子或者有其他好處”;或者只要是被徵收人提的條件都通通答應,前提是先把空白協議簽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被徵收人禁不住誘惑就把空白協議簽了。
然而,直到拿補償的時候,被徵收人才會發現自己上當受騙。
徵收方給的補償跟之前的許諾完全不一樣。
這主要是因為“空白協議”的內容尚未確定,被徵收人一旦簽了字,主動權就轉移到了拆遷方手中,這時候徵收方對於補償金額、補償方式、補償期限等協議內容想怎麼填就怎麼填,而當事人只能被動接受。
當然,空白協議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但在實際維權過程中,被徵收人又往往因為舉證困難而陷入被動的局面。
對於“空白協議”,被徵收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
所以,在明拆遷律師提醒大家,不管徵收方説得如何天花亂墜,許以何種好處,絕對不要上當受騙,空白協議一定不能籤!
二、內容不清楚、重要條款缺失的協議不能籤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至少應該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以上內容都是拆遷補償協議必須具備的內容,也是與被徵收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內容在補償協議中嚴重缺失,被徵收人千萬不能簽字,避免因協議內容不明確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三、補償不合理的協議不能籤
補償合理與否,其衡量標準應是以市場價格為準。
過低補償不能籤,當然,被徵收人也不要漫天要價。
而市場價格被徵收人如果不好把握,可以周圍鄰居的補償價格進行對比。
如果你的補償費用與周圍鄰居相差過大,那就很可能不合理了。
但總體來説,補償金額的確定是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在明拆遷律師建議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方案尚有疑問,先不要着急簽字,必要時可以尋找一位專業拆遷律師來幫助您辨別!
四、沒有規定違約責任的協議不能籤
前文也有提到,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是補償協議裏必須要有的內容。
而所謂的違約責任不僅是針對被徵收人,更要針對徵收方。
現實中,徵收方經常會拿事先擬定好的格式協議給被徵收人簽字。
這樣的格式協議一般都沒有對違約責任承擔的相關條款規定。
這主要是因為:事實上徵收方知道置換的房屋可能會存在某些問題與協議不相符合,貨幣補償也可能會不能按期足額下發,所以徵收方在擬定協議的時候會盡可能的規避責任的承擔,也就是不約定違約責任,但這對被徵收人極為不公平。
所以,在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違約責任的相關內容是不能忽視的,補償協議除了應該明確補償方式、補償方式及期限等重要內容,還應明確雙方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在此告誡各位被拆遷人,規避責任的補償協議一定不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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