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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是怎樣的?

國家在建設美麗城市、鄉村的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徵收土地,對於公民來説這也是影響個人生活的大事,一般政府部門會與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以保障雙反法權益,那麼徵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是怎樣的呢?這主要分為四步,一是通知告示,將徵用明細明確地公示出來;二是徵求意見並商討;三是擬定並簽署協議;四是作出決議。

徵地補償協議簽訂程序是怎樣的?

農村徵地補償協議的性質釐清,關鍵是要區分好兩組關係,一是徵地的當地政府與集體經濟組織達成的徵地補償安排,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之間協商達成的徵地補償安排。實踐中,確實存在集體經濟組織非經法定程序,違背村民意願做出意思表示。根據法理和立法,無論是行政行為還是契約行為,都具有相對性,因此農村徵地補償協議考量的是集體經濟組織與徵地地方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而非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或村民與徵地地方政府之間的法律關係。

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具體程序為:

一、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被徵用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二、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地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

村委會或村民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被徵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

三、市、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

四、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就協議主要內容按照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等民主程序作出決議。

村委會作為被徵收主體的,簽訂協議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向農村村民公示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不管是對於政府部門還是公民來説,徵地都是一項長時間的工作。一般政府會公佈補償的標準,對於不同地段、或是之前不同的投資力度採取不一樣的賠償價格,在徵地補償協議的簽訂程序中,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提出,這也是村民自主權的體現,主張維護自身權益是應該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