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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你房屋拆遷補償的“絆腳石”究竟是什麼,您清楚嗎

本來拆遷應該是改善被拆遷人生活水準的一次機會。但實際拆遷中,很多被拆遷人卻陷入了“越拆越窮”的囧境,生活不但得不到改善,還越來越窘迫。究竟影響我們拆遷補償的“絆腳石”有哪些呢?今天拆遷律師就來為大家揭曉。

影響你房屋拆遷補償的“絆腳石”究竟是什麼?您清楚嗎?

一、補償標準不合理

在現實中,拆遷補償標準過低,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拆遷方經常在拆遷過程中經常拿地方制定的一些保護性、原則性的標準機械地執行,不做任何調整;又或者拿着幾年前的補償標準來拆現在的房屋,這就直接導致很多被拆遷人“越拆越窮”。

如何避開:

在徵地拆遷中,當地政府都會提前公佈補償標準。房屋的價值不是由政府説的名義或者項目來決定的,而是按照房屋本身的市場價值來決定的,參考市場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此外,國家對拆遷補償安置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居住條件不得低於拆遷之前的水平,如果拆遷補償安置存在不透明,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委託律師介入維護的你最大權利。

二、評估價格遠遠低於實際價格

很多時候,被拆遷人在拿到拆遷評估報告時經常有這樣的錯覺,總覺得評估報告上體現出來的價值和自己心裏的預期有比較大的差距。其實,在徵地拆遷中,評估公司有意壓低評估價格的事情並不少見。地方上的評估公司,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評估程序不合法,評估結構也難讓人滿意。

如何避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當我們面臨徵地拆遷時,一定要合理評估自己房屋的價值,做到心裏有數。建議多查些資料,向房產機構做一下評估。不被徵收方的套路陷阱所欺騙。如果評估不合理,一定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專家委員會鑑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先拆房後補償,補拆程序顛倒

雖然明確而規定應該“先補償後搬遷”,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沒有得到落實。拆遷律師就遇到很多被拆遷人前來諮詢,説簽訂了安置補償協議,但是多年過去了依然沒有被妥善安置,承諾給的安置房遙遙無期。

拆遷方總是故意拖延,打着安置房源緊缺的旗號,導致很多被拆遷户面臨無房可住的嚴重困境。在這種情況下,拆遷不但沒有改善被拆遷人的生活水準,反而導致其生存環境更加惡劣。

如何避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在遇到徵地拆遷時,我們一定要時刻警惕拆遷方違法徵收行為,如遇到“先搬遷後補償”的情況,一定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嚴格按照拆遷程序進行。

通過以上分析,想必大家已經大概瞭解了影響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絆腳石到底有哪些。作為被拆遷人,我們要明確,不論拆遷方怎麼説,只要補償沒有達到公平、合理的標準,一定不能簽字同意拆遷。應該及時諮詢律師,通過法律手段成功躲避爭取合理補償的“絆腳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