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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九高鐵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安九高鐵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安九高鐵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2、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3、社會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徵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於民訴受案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 條明確規定:“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故當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因徵地補償費問題發生爭議時,市、縣、鄉(鎮)政府應當解決,責無旁貸。所以,土地徵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也有人認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是代表農民集體對其所有的集體土地行使經營、管理、收益權的機構,與其成員之間地位平等。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範圍。

綜上所述, 我國的交通運輸在不斷的發展,高鐵線路也在逐漸的增加,這也是為了方便各地區人們之間的出行,但如果涉及到高鐵建造那麼就一定會關係到相關地區的徵地拆遷工作,關於高鐵的徵地也是有一定的徵地補償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