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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太湖農場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荊州太湖農場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荊州太湖農場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荊州市太湖港農場,又稱“湖北省國營太湖港農場”,關於國有農場土地使用徵收的規定如下:

一、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建設確需佔用,並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嚴格依法遵守以下規定。

1、對擬收回的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在依法報批前,必須將擬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

2、對擬收回土地的現狀調查結果,必須經該農場和所涉及的職工確認,並將該農場和所涉及職工的知情、確認等有關材料作為收回土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3、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應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措施。

4、嚴禁未經批准,任意佔用;嚴禁濫批濫用,少批多用;嚴禁擅自通過調整國有農場隸屬關係、撤銷國有農場建制等方式收回國有農場土地或改變國有農場農用地用途。

5、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有農場土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6、國有農場的土地補償資金實行專户存儲、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或截留、擠佔,國有農場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國有農場土地補償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監督。

二、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

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國有農場以及農場職工有權獲得補償。

1、依法收回國有農場用地的,應參照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土地補償費應當給予國有農場,所在地政府及其它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佔用。

2、長期承包國有農場土地並將其作為主要生存條件的農業職工,失地後自謀職業並與農場解除勞動關係的,安置補助費發給職工個人;國有農場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備失地職工基本安置條件的,各地應將失地職工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再就業體系。具備安置條件的,在安排失地職工新的勞動崗位後,國有農場可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農場基本農田的建設保護和補充社會保障資金。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誰投入,誰獲得”的原則給予補償。

4、租種國有農場的經營田補償,原則上只給予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其徵地補償費補給經營田所在的農村經濟組織。農户擅自在國有農場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生產、生活設施,原則上不予補償。

5、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由此可知,荊州太湖農場徵地補償也跟其他徵地政策一樣,都是按照土地用途來進行補償的,對土地上種植的作物,建的房屋這些都會有相應補償,原則是誰種的,誰建的,補償的錢就會發到誰的手上,另外,對於需要拆遷走的人員也會給與安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