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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徵地補償款分配法律有哪些規定

土地徵收是一類國家進行相關建設或使用的一類行為,相關的被徵收者可以得到我國的相關補償費用。對於補償中的青苗費、安置費和附着物費是對被徵收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應下發到土地徵收者的手中。土地補償費是集體補償費用,由村集體進行發放,相關的物權法有着明確的規定。

我國對徵地補償款分配法律有哪些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三部分。

其中,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土地所有人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徵收所進行的物質補償,補償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承包地上的生長物的補償,是對被徵地農户財產損失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國家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承包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費用,體現的是補償性特徵。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並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它體現的是補助性特徵。

對於安置補助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以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因此,安置補助費既可能歸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能歸屬於安置單位或者被安置人員,在認定時應根據不同的情形區別對待。儘管《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規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於集體資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屬於所有者所有,但這裏所説安置補助金屬於集體資金,應理解為在分配之前的一種歸屬狀態或管理狀態,並不能等同於安置補助金的所有權屬性。

一、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也規定:“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統一分配。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關規定經過民主討論,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並接受民主監督。”

但是,上述規定均將村民集體決定的內容限於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徵地補償不是同一個概念,不是同一關係,而是種屬關係,徵地補償費包含土地補償費,也包括安置補助費和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村民集體決定的範疇不包括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即使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調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經濟組織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的通知》就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承包地給被徵收地農民,也沒有對被徵地農民進行安置的,必須將不少於75%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被徵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徵地農民。由此可見,司法解釋和地方政府規章都賦予了農民在土地徵收安置方面的選擇權。

我國的相關法律對這類土地徵收有着嚴格的要求,相關費用的下發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解釋。被徵收者的相關補償費用應下發到土地徵收者手中,相關的集體補償費用,應積極的接受集體內部人員的監督,實行民主政策使用該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