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徵地怎麼申請補償,我國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般來講,當政府或者企業要徵用農民的土地時,肯定要提前告知,讓土地的使用者有一個準備,但是現實生活中由於一些特殊情況,也難免會出現臨時徵地的情形,當然這種情況下土地的所有者也是可以申請補償的,那麼臨時徵地怎麼申請補償呢?下面就來為大家介紹。
一、臨時徵地怎麼申請補償
臨時使用土地,會給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所以,臨時用地單位應當給受損失者一定的經濟補償。根據土地權屬,臨時用地單位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目前的補償標準是:使用期為1年的,按徵地區片價綜合地價的10%給予補償;使用期為2年的,按徵地區片價綜合地價的20%給予補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具體來講就是徵地的一方會與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合同,將補償的項目、標準等落實到合同上,雖然臨時徵地比較突然,但是在補償合理的情況下還是要配合政府的工作,但是如果補償標準不合理,土地的使用權人要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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