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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遷補償和普通房屋補償有區別嗎?

一、公房拆遷補償和普通房屋補償有區別嗎?

公房拆遷補償和普通房屋補償有區別嗎?

有區別,具體情況是補償的對象不一樣,私房因為房屋所有權是私人,所以補償是給擁有所有權的私人。而購房除非當地有特殊政策,否則補償是給公房產權單位。公房住户只能得到搬遷費、過度費。

二、公有房拆遷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1、公有房屋拆遷補償公,房產權人不應有別於私房產權人

房屋所有權的性質,房屋的產權可分為公有和私有公房,按管理權屬的不同又分為單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在我國目前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中,直管公房一般由各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直管公房所有人的代表,依法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與國家授權單位自管的公房一樣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

公房的所有人作為拆遷關係中的主體之一,其權益理應與其它的所有權主體一樣,受到公平、公正的保護,在制訂政策和執行政策當中,應保持法規的嚴肅性和一致性,制訂的公房拆遷補償行政規定,不應有別於私房的拆遷補償額度和利益分配方法,否則,將有悖於新《條例》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之立法目的。

2、公有房屋拆遷補償遵循等價有償的民事原則

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共同構成房地產的所有權,房地產所有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公房經租中,房地產所有權人行使自己的處分權、收益權,將佔有權、使用權交給承租人,承租人從房地產所有權人處取得佔有權、使用權就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給付租金,這是一個等價有償的雙務民事活動。

拆遷也屬於民事行為,新《條例》在修改過程中尤其注重堅持《民法典》所確定的民事主體地位平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民事原則,平等地保護民事主體的權益,所以,在拆遷過程中,房地產所有權人應該獲得所拆除的房地產價值,包括區位價、重置價及附屬物的補償價,而使用人應該取得因房屋被拆遷使用權滅失的損失補償,包括過渡費、拆遷費等。承租人是否應該取得區價補償呢?

承租人同樣應享有,但承租人享有的不是房屋的區位價,而是使用權的區位價,因為拆遷,承租人從原有區位遷出,對生活造成了不便,因此我們在制訂過渡費、搬遷費等拆遷費用標準時,也應結合房屋的區位價等級差,確定相應的補償比例,在過渡費、搬遷費等給承租户的補償中予以體現,即遭受了多大的損失,就得到多大的補償,更得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而不是從房地產所有人應得利益中挖出一塊來貼補承租人。

3、公有房屋拆遷補償遵循意思自治、協商一致的民事原則

房屋所有人取得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補償,區位價等補償給承租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的租賃夭系在拆遷補償後自動解除,違反了民事活動中民事主體自願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則,租賃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就解除不了租賃合同,而現有的公房已被拆遷,如何安置使用人呢?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也是實行等價交換,超過或不足的價值,互找差價,應該按照雙務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的方法,結合情勢變更原則,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公房是國家財產(或集體財產,本文僅指作為國家財產的公房),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權,和極其有限的處分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公房拆遷補償和普通房屋補償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應當向當地的拆遷部門諮詢,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辦理,否則構成了違法行為,則需要追究相關違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