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沒有給補償款,該怎麼維權?
一、徵地沒有給補償款,該怎麼維權?
可向當地政府投訴控告,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權,拿不到錢的徵地根本不合法。
1、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侵佔、截留、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一般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追究侵佔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對於侵佔、挪用徵地補償費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追究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二、如何解決徵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做深入細緻的宣傳解釋工作
由於徵地拆遷對象所處的弱勢地位和信息的不對稱,他們對工程建設的有關情況及其重要性、必要性往往認識不足,徵地拆遷又要馬上直接觸及其切身利益;許多羣眾沒有徵地拆遷的經歷,對徵地拆遷政策又缺乏瞭解,難免產生一些牴觸情緒。如何使他們較快較好地接受這個現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就顯得極為重要。作為徵地單位和施工企業就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徵地拆遷的宣傳工作。
2、加強組織領導工作
徵地拆遷工作是目前工程建設中公認的大難題。如要保證順利進行,不論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企業都要成立強有力的組織指揮機構,有關領導要親自掛帥,內部進行組織分工,明確各自職責、範圍和目標,要制訂工作制度,建立工作網絡,規定相關紀律與注意事項,出台相應的獎罰措施,對於重大問題要及時彙報聯繫,防止發生不應有的事件,以全力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
3、緊緊的依靠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是做好徵地拆遷工作的關鍵。從法律和權限上講,徵地拆遷本身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一項重要工作。其審批、協調、仲裁等權限均在地方政府。
4、要完善法律法規與補償機制
國家雖然頒佈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有了指導思想與原則的法律意見,但細化不夠,缺乏操作性。全國各省、市出台了一些實施細則,但相互之間差異較大,標準不統一,容易引起矛盾。因此,建議國家,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專門出台徵地拆遷方面的實施辦法,使用權徵地拆遷工作更加統一、規範與科學。
5、依法進行徵地拆遷工作
徵地拆遷工作政策性很強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糾紛與矛盾,所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程序辦事。建設用地單位應及時向市、縣人民政府提供用地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及時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土地的勘察定界,地上附屬物、構築物的清點、丈量及登記造冊等,儘可能地把工作做細;
徵地一定是發生在各項經濟補償款已經如實發放到拆遷户的手中,在此之前,如果拆遷户本人還有什麼意見,即使是拆遷户不配合,政府也不能在不給當事人補償款的情況下就直接開始徵地工作。但是,被徵地者要清楚,對政府部門的違法行為也要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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