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土地確權後徵地補償款該怎麼分配?

一、土地確權後徵地補償款該怎麼分配?

土地確權後徵地補償款該怎麼分配?

土地確權後徵地補償款應該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協商確定。

目的:為維護被徵地農户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做好被徵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適用範圍: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徵收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補償對象: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的補償。男女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徵地補償權益。

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且需共同確權。

聽證權利: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告知被徵地農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徵地補償費。

到款期限:徵地單位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徵地補償費全額支付給被徵地農户;經被徵地農户同意,也可以與被徵地農户約定分期支付徵地補償費。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不得辦理供地手續,徵地單位不得強行使用土地,項目不得開工建設,被徵地農户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繼續使用土地。

劃分原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佔被徵地農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户、新户、女兒户。

分配比例: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户;其餘20%平均分配給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

土地被全部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户,剩餘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已確權確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徵收或徵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徵地農户;其餘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未確權確地到户的土地被徵收徵用後,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於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餘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徵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專款專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立徵地補償費專户,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應當將徵地補償費依法進行分配使用。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補償費屬於集體資產,應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不得用於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不得用於清償債務。

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應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況應當及時公佈,並接受羣眾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公佈徵地補償費到位情況及分配使用情況。

二、土地補償款如果違法分配怎麼辦?

違法追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分配使用徵地補償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經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佔、挪用、拖欠徵地補償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土地如果要確權,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確定相關的權益,在確定之後面臨着土地被徵收的狀況之下的話,可以以獲得相關的土地補償款項之後如果要分配的話也應該是按照公平、公正,以及公開的原則來進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