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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是誰籤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是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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