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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的主要區別的是什麼

性質不同: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第五條《動產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狀況等概況;
(三)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雙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八)抵押人、抵押權人認為其他應當登記的抵押權信息。

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的主要區別的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