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審查1.94W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
質押、抵押都屬於物權擔保的方式。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轉移物件的佔有狀態。同時,房子之類的不動產,是不存在抵押的説法的。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需要説明的是,實踐當中,經常會有債務人將自己房產證交給債權人,並向債權人承諾以該房屋作為擔保。但是在法律上,這樣的抵押是沒有在房管局進行登記的,是不能形成抵押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質押、抵押都屬於物權擔保的方式。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是否轉移物件的佔有狀態。同時,房子之類的不動產,是不存在抵押的説法的。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需要説明的是,實踐當中,經常會有債務人將自己房產證交給債權人,並向債權人承諾以該房屋作為擔保。但是在法律上,這樣的抵押是沒有在房管局進行登記的,是不能形成抵押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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