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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

從形式而言,撤銷權的對象包括四類。
(1)民事法律行為。
下列民事法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要約。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遺囑。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4)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撤銷權起訴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