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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要寫明的條款有哪些

訂借款合同要寫的條款如下: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借款合同的標的;
3.借款的用途;
4.借款金額;
5.借款利率;
6.還款期限;
7.保證條件;
8.還款方式;
9.違約責任;
10.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借款合同要寫明的條款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