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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合同有哪些是必須要寫的條款

承包工程合同有哪些是必須要寫的條款
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75條規定,施工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工程範圍。當事人應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項目一覽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築棟數、結構、層數、資金來源、投資總額以及工程的批准文號等。
2、建設工期。即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所謂中間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對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也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承包人按時提供與本工程項目有關的全部施工技術資料,否則造成的工期損失或者工程變更應由發包人負責。
7、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即在施工過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設備由哪一方當事人負責提供。
8、撥款和結算。即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工程價款和結算的方式和時間。
9、竣工驗收。此條款的約定應以國家有關部委頒發的《關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暫行規定》、《工程施工及驗收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和其他有關的竣工驗收規定及施工圖紙説明書、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
10、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主要條款】
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  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標籤:承包工程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