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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有哪些?

一、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約定的條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中,當事人需要約定以下的相關條款:

其一、約定借款的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其二、明確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其三、約定訴訟管轄條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執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對出借人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可考慮在借款合同中寫明“若發生糾紛,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管轄條款。

其四、明確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數額多少

借貸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應於到期時返還同等數量的貨幣或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還,應負遲延責任。如經雙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時,則償還其價金。如為無償借貸,借用人可提前償還,出借人則不論有償無償,一般都不得請求提前償還。未定期限的借貸,借用人得隨時返還,出借人亦可酌定適當期限催告返還。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徵

1.民間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民間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人自行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2.民間借款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有償借款合同就是借款人要向貸款人支付利息。與金融機構借款合同關係中發放貸款是貸款人的經營業務不同,民間借款合同的貸款人不是以經營貸款為其業務,借給他人款項是否收取利息由當事人自主協商確定。

有償民間借款合同的利率也要受到限制,但可以大大高於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利率。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民間借款合同利率的具體規定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民間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借款的相關事項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可以是無償合同也可以是有償合同。借款合同一般需要當事人明確約定借款的利、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等內容。



標籤:約定 合同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