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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怎樣的

如果在保證合同中,債權人與保證人對保證期間作出了約定,則當事人約定的開始日確定保證期間為起算點。債務沒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起訴點為寬限期屆滿之日。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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