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怎樣規定的
在一段債權債務關係中有時候會有保證人的出現。保證人會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雙方約定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可以向保證人要求履行保證義務。那麼,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應如何確定呢?本站小編為您提供了以下內容供您參考。
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怎樣規定的
(一)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把保證期間分為有約定、無約定和約定不明三種。
1、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2、保證合同約定的早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法律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保證期間:《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法律規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於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四)約定保證期間的變動,須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法律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五)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法律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小編相信通過以上提供的內容,大家對保證期間的起算點都有了瞭解了。如果保證合同有約定保證期限的,應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計算,但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那麼,保證期間應從主債務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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