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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的起算點是怎麼確定的?

一、擔保期限的起算點是怎麼確定的?

擔保期限的起算點是怎麼確定的?

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準備時間到期後開始計算。

必要的準備時間與合理期限是否有衝突?筆者認為沒有衝突,兩個期限都是讓債務人就履行債務做必要的準備,以避免因為債務人沒有時間準備造成違約的狀況,從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那麼,如何確定這兩個期限?首先要考慮債務的數額。數額較大的,應給予較長的履行期限。如何認定數額較大?如果能對債務人的情況查清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債務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債務人情況的,根據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標準與債務數額相比較。超過一年收入的,應給予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準備比較合適。其次要考慮債務形成的期限。對於債務形成時間較短的,應給予較短的履行期限。

《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的期限,是要求債權人必須要在期限屆滿前,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責任不同,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的履行期限必須是約定的期限屆滿後向對方主張權利。

那麼,主債務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如何認定擔保期限?是無期限限制還是從主債務成立之日起開始計算?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責任的期限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的6個月。對沒有還款日期的債務,期限屆滿如何計算,應優先參照《合同法》。《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債權人應該先遵守雙方的交易習慣,如果沒有交易習慣的,可以返還,但債權人如果主張還款的,須給債務人合理的還款期限。也就是從合理期限屆滿時,認定主債務到期,擔保責任就從該時起計算6個月。

另外,《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該規定也與上述規定相符合,即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要求還款,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擔保期限則從必要的準備時間到期後開始計算。

二、簽訂擔保合同要注意什麼

1、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願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採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範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幹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2、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於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 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後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後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債務人在借款期間都是有擔保人存在的,這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證債權人的利益,而對於擔保的期限那麼就要根據三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債務人不能按照還款,那麼所借的金額就應該由擔保人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還款,所以,幾方簽訂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