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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重複轉讓,如何確定受讓人

第一,在債權多重轉讓時,已對其履行通知受讓人應優先於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讓人。
第二,在債權多重讓與時,都已履行通知義務的。此時應按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先後確定受讓人的優先權。
第三,在債權多重讓與時,都沒有履行通知義務,仍應該分情況處理:
(1)對於債務人已實際向受讓人履行的,那麼該受讓人應取得轉讓債權的受讓權。
(2)對於債務人對受讓人都沒有實際履行的。此時對於多個轉讓的債權應由債權人選擇一個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向其履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重複轉讓,如何確定受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