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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轉讓債權如何確認原保證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如何確認原保證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債權債務的轉讓問題,一直是民法乃至合同法關注的焦點之一。在債權人未經債務人與保證人同意時擅自轉讓債權,如何確認從屬其的保證合同效力?本文整理了相關法律條文,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原則上債權人轉讓自己債權的,保證人應該在原來的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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