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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幾個原則:

民間借貸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無息推定原則。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款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合理利率原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