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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準則,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準則?

現實中,民間借貸糾紛的產生原因是各種各樣的,有借錢不還的,有利息方面的糾紛等等。而在處理這些糾紛的時候,也有一些具體的準則可以讓當事人參考。究竟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準則?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麼準則,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有哪些準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儘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上文中,小編主要為大家整理了十個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準則,希望可以幫助你解決所遇到的民間借貸糾紛,如果自己無法很好解決的話,建議最好委託一位專業的律師來幫助你,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你的合法利益。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幫助你解決相關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