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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主旨和根本準則,也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導思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第一、自願原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交易夥伴、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則。
第二、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三、合法原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標籤: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