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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行政處罰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一、最基本的行政處罰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最基本的行政處罰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①合法原則

依法行政的核心內容是堅持合法原則。行政處罰的合法原則,是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處罰權力的存在、運用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合法原則是行政處罰所有原則中的最重要的一條原則。

堅持合法原則,應當做到主體、內容、程序三個方面合法的基本要求。

(一)處罰主體合法

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都是由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又是依據行政職權實施的,所以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職權,必須是合法的主體。行政執法機關不能越俎代庖,干涉其他執法領域內的違法事項,否則,處罰主體違法。

(二)處罰內容合法

行政處罰內容合法,主要有以下四項基本要求。

1.實施處罰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範圍內

除了主體合法外,執法機關還必須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執法機關不可超越職權行事,否則是無效處罰行為。

2.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必須以事實為根據,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如果違法事實不清,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某一客觀違法事實雖然客觀存在,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但還必須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而不能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實施行政處罰。

3.適用法律和定性必須正確

適用法律正確是行政處罰合法的一大支柱。雖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如果行政機關適用法律錯誤,同樣會造成案件定性錯誤。案件定性錯誤,也必然造成適用法律錯誤。這是兩個相互關聯、互為前提的問題。在行政訴訟中,適用法律錯誤,案件定性錯誤,不論事實怎樣,人民法院都會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4.處罰種類和幅度必須在法定範圍內

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其處罰內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種類和幅度以內,而不能超越。

(三)處罰程序合法

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即要求實體合法,又要求程序合法。

實體是程序的內容,沒有實體就談不上程序。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是行政處罰實體合法、合理、公正的保障,程序合法同實體合法一樣,是行政處罰合法性的基礎。程序如果違法,行政處罰就會被撤銷。

程序合法有以下幾個具體要求:

1.行政處罰的執法方式合法

我國,行政處罰執法行為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的已為法律所規範,有的仍由行政主體自行選擇。凡是已為法律所規定的執法行為方式,行政主體必須遵循法定方式行事。例如,根據行政處罰法律規定,對違法行為案件進行調查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被調查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名的,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在筆錄上簽名,並註明被調查人拒絕簽名的情況,這就是行政執法的調查方式。

2.行政處罰步驟和順序合法

行政處罰的步驟和順序合法,是指行政處罰的過程、階段、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某一行政處罰行為的步驟和順序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有無法律規定,如果法律對某些行政處罰的執法行為的步驟和順序沒有明確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從實際出發,確定合理的步驟和順序,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執法步驟和順序就必須符合法定要求。

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如果顛倒法定的行政處罰的執法步驟和順序,在實體或者程序上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所進行的行政行為都是違法的。例如,先作出處罰決定,後進行調查取證,這是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那麼,不論行政處罰決定在後來被證明是否正確,都是不符合程序規定的;又如,先作出處罰決定,後進行聽證,則在程序上剝奪了行政相對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因而也是違法的。

行政處罰的執法步驟和順序,在實體或者程序上不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允許補辦有關手續,但這一般是指次要的、細節性的順序和步驟。例如詢問比例中,後表明身份、後告知申請回避的權力等。

3.行政處罰時限合法

行政法律上的時限,有的是約束行政主體的,有的是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罰法律規定的時限,大多數是約束行政機關的。凡是有法定時限的,執法機關就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實施執法行為。

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的執法時限,主要目的是保障行政效率,防止拖延耽擱而給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②公開原則

行政處罰公開,既要求立法機關將具有行政處罰內容的規範性文件向社會公開,也要求行政機關將行政處罰決定向行政相對人公開。

1.行政處罰法律依據公開

行政處罰法律依據公開,可使人們知道哪些事情可為,哪些事情不可為,哪些行為合法應受保護、哪些行為非法應受處罰,從而使人們知法、懂法和守法。《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有關規範性文件沒有公佈就作為行政處罰依據,其結果是該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2.行政處罰決定公開

行政處罰決定公開,不一定像法律依據那樣向社會公開,通常只是對被處罰人公開,執法機關只要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告知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內容、救濟途徑等即可。

③公正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公正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在多個違法行為人的情況下,相同的違法事實應當相同對待,不同的違法事實應當區別對待,考慮兩者之間的平衡關係。

二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被處罰人的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得到有效行使。

④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的內容是: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否則,就會過罰失衡,就不能公正地處理案件。《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設立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是過罰相當原則的規定。過罰相當也是公正原則和合理原則的內容,但側重於“過”與“罰”之間的關係。

過罰相當原則,首先要在立法時體現,然後,在實施處罰過程中予以堅持。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相應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確定的行政處罰內容達到“顯失公正”程度,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就會被撤銷或者變更。

⑤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這條原則要求,在設定和適用行政處罰時,既要對違法行為人實施懲罰,又要教育違法行為人自覺守法。對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適用和理解。

(1)在教育的基礎上實施處罰。國家設定行政處罰措施,不是單純為了剝奪違法行為人的財產權或者取消某種資格,更重要的還是教育人們不得實施違法行為。因此,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前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教育,説清違法事實、法律責任,教其不得再犯。執法實踐也證明,實行教育在先、處罰在後的方法,既有利於被處罰人改正錯誤,又有利於行政處罰順利進行。

(2)處罰本身就是一種教育方式。行政機關通過行政處罰措施,剝奪違法行為人的某些財產權、資格權,使其承擔不利的後果來達到教育目的。因此,我們不能強調教育而放棄處罰,也不能以教育代替處罰。

(3)對某些違法行為應重在教育。根據行政處罰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只是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有這些規定都體現教育精神。因此,在執法實踐中應當嚴肅執行這些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最基本的行政處罰遵循行政處罰公正原則、行政處罰法定原則、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公開原則。其實行政處罰的最終目的還是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維護社會的和平與安定,這是需要法律、社會和廣大人民共同合作才能達成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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