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五項基本原則是指哪些?
針對我國社會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的現象,國家立法機關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後,頒發了民法總則。從民法總則的條文來看,在該法規之中,規定了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貫穿於整個法律規範之中,是否知道民法總則五項基本原則是指哪些?
1、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
(2)地位: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3)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
A、主體條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條件平等。
B、主體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任何人沒有特權。而且不論什麼身份,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地位平等。
C、法律保護平等。即法律適用平等。法律 教育 網
從抽象平等到具體、特定平等轉變趨勢。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並非現實的平等。因此實質上只是競賽機會的平等,而非競賽結果的平等。
(4)平等原則還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故有:
A、非經他方同意不得為他方設定權利、義務。
B、對內的權利限制不對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2、自願原則
(1)概念
自願原則,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多稱意思自治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勵人們依照自己的意志參與市場交易,強調在經濟行為中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讓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形成合理的預期。意思自治不僅反映在債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權法(處分自由)繼承法、親屬法中(遺囑自由等),當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債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內容
A、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
B、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4)自願原則的延伸:主體可以從事自甘冒險活動,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認習慣的效力時,受習慣的制約;約定必守。
(5)當然,意思自治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即使是最看重意思自治原則的合同法,也可以看到有許多例外:
A、對於合同的內容,設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縮小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範圍。即任意法規強行化。例如《合同法》第167條對於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B、已成立的合同的內容,可以依法律原則的要求而變更。如《合同法》第54條關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C、對於格式條款的限制。《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要求格式條款在適用時應當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
D.合同的強制訂立。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個重要體現。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存在的強制承諾義務,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3、公平原則
(1)概念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2)特徵
A、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B、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3)不適用公平原則的情況:
A、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交易;
B、射幸交易行為:如賭石等行為;
C、無償的民事行為,如贈與;
D、身份行為。
4、誠實信用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
(3)當然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合同法》上,《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體現在合同的全過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後三個方面:
A、合同成立前,根據《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北京的甲向上海的乙發出要約,欲出售房屋一套,乙通知甲將於10日後前往北京看房。2日後,甲將該房屋賣給了丙,但沒有通知乙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導致乙如期前往北京看房,造成乙一定的損失。此時雙方雖然沒有訂立合同,但由於甲沒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B、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例如,不得深夜叩門還錢或者在歹徒搶劫時還錢。再如,當事人雖然未明確約定債務履行方式,仍不得用腳夾錢遞於他人鼻下還錢或者雨天擲信件於地上送信。
C、合同履行完畢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遵循誠信原則。如租賃關係終止後,房主應容許承租人在一定期間內在門前適當地方張貼遷移啟事,以及他人問詢時房主有告知的義務。僱傭合同終止後,僱主應受僱人的請求有開具服務證明書的義務,而受僱人在離職後對於工作期間所接觸到的商業祕密有保密的義務。所有這些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
5、綠色原則
這是民法總則新確定的一項法律原則,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項原則既傳承了天地人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傳統文化理念,又體現了新的發展思想,有利於緩解我國不斷增長的人口與資源生態的矛盾。
綠色原則是最新制定的,該項原則的制定是由於存在隨意污染環境的現象普遍存在,該法規的制定也意味着我國將加強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打擊力度。其餘幾項原則是在民法通則之中就規定的,且並未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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