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款總公司承擔責任嗎
不具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債務,由企業法人負擔。
(1)《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7條規定;“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由企業法人負擔。”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1988年3月24日)答覆:此種情況應認定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無代為履行或者代償能力,在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中應將該企業法人列為訴訟當事人,並承擔保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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