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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風險

做擔保人需要承擔風險具有有以下:
1、擔保人在保證合同規定的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旦欠債人無法承擔自己的義務時,擔保人在其保證責任範圍內有義務替欠債人向債權人還清債務。
2、一般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也就説如果欠債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必須是在主合同依法審判或裁決之後,確認欠債人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才行。而連帶責任保證人,也就是通常説的擔保人則不享有該權利,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責任擔保人追還。
3、保證擔保內容包含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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