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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內容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土地管理法》繫上位法,規定內容與《條例》可能略有重複,因此只介紹條例。

土地抵押相關法律規定有什麼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註銷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