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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否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也就是説,債權人可以只起訴擔保人(保證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則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債務人(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債權人可否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