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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詐騙債權人起訴擔保人可以嗎?

一、債務人詐騙債權人起訴擔保人可以嗎?

債務人詐騙債權人起訴擔保人可以嗎?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債務人如果被認定為詐騙,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還有一種情況是,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債務人被認定為詐騙,需要看擔保人是否有共同欺騙債權人的行為,或者即使擔保人沒有參與詐騙,卻事先知道債務人有詐騙意圖,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在債務人被認定為詐騙的情況下,債權債務合同無效從而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第一,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三,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第五,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六,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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