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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債務人還是擔保人

起訴債務人還是擔保人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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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債務人還是擔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將保證合同之訴與主合同之訴列為共同訴訟,而通過在判決中明確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筆者認為,這樣做,即可既做到保證訴訟效率,又能有效防止對一般保證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