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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是債權人

代位權是債權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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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能對哪些債權行使代位權?

得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按頂耿侈際儂宦疇為川力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登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權利。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