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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違約?

現在不管做什麼事情,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都是非常重要的,答應了別人的事情就一定要做到,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一份合同約定需要兩個人共同履行,其中就涉及到了合同法的相關資料,那麼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違約是怎麼樣的呢?下面就為您解答您的疑惑。

如何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違約?

一、如何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違約?

第一,如果雙務合同沒有履行期的規定,則任何一方都不能認為對方已構成遲延履行,只有在一方已經履行,並要求對方履行且給予對方合理期限以後,才有權要求對方履行。否則,對方有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二,一方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後不履行,另一方也不得隨意拒絕以後的履行。合同法第94條第3款、第4款明確規定,只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才能解除合同,如果遲延後果並不嚴重,損害後果較為輕微,非違約方並未蒙受極為不利的後果,則不應拒絕接受履行並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否則構成違約行為。

第三,如果一方已提出履行,他方已接受履行,則他方不得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必須立即履行合同,否則也將陷入履行遲延。因為一方已經作出履行後,雙方的債務之間的對立和牽連狀態已經消失,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前提不再存在。第四,如果一方未提出履行,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另一方既沒有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也沒有按期履行,則構成遲延履行。一般認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有形成權性質①,只有當事人行使,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即使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存在,而當事人沒有行使該抗辯權,也不能對抗對方的請求權,因而仍應負遲延履行的責任。假如原告起訴被告遲延履行,被告不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法院亦不得在當事人沒有主動行使抗辯權時,而根據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免除該當事人的遲延責任。當然,一旦當事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則遲延履行的責任便歸於消滅。

雖然合同法第66條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與一方違約的關係,即該條所規定的“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換言之,該條概括地確認:在一方違約後,非違約方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是,該條並未明確地規定非違約方如何正當地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尤其是在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如何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

由此可見,在我們的生活中誠信是多麼重要,通過上面對如何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違約?的詳細説明,能讓我們更清楚的看到有關於履行抗辯權的違約的應用概述,與此同時也瞭解了很多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如果大家的問題很棘手,本站隨時歡迎您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