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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發行條件是什麼?

一、企業債發行條件是什麼?

企業債發行條件是什麼?

企業債發行條件,是根據《證券法》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二、《證券法》對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第十八條 發行人依法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所報送的申請文件的格式、報送方式,由依法負責註冊的機構或者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 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的註冊。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依照前兩款規定參與證券發行申請註冊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註冊的發行申請的證券,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註冊的,應當説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註冊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閲。

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對於企業公司發行債券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相關情況是屬於公司正常的生產運營情況,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提交申請、並提交材料後由有關部門審查而定,但不得存在違法的行為,否則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標籤:企業債 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