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有哪些情況
一、對未成年人不予批捕有哪些情況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二、相關法律可參考: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三條 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四)犯罪後能夠如實交待罪行,認識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違法性,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七)其他沒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三、檢察院決定批捕的手續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制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一旦發生這類案件時,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相關的檢察機關核實這類人員的犯罪原因和犯罪意圖,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時,釋放這類未成年人。如不符合時,還應對這類監護人員進行相應的管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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