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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179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集資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犯罪構成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是企業在市場經濟下的一種有效的集資手段。所謂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股份,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發行即是股份的發行。股份的發行分為兩種情況:

1、為設立公司而首次發行股份,可以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發起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種是募集設立,即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

2、發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擴大資本總量而進行的發行股票、籌集資本的行為。所謂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所謂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約有價證券。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從以上可以看出,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向社會公眾融資,吸納社會剩餘、閒散資金,籌集到較大數量的生產經營資金。但是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這種面向社會公眾的大規模的籌集資金方式並不是一家企業、公司自己籌措資金的簡單行為,而是事關廣大股票、債券的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因為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要向投資者負責,發行股票要定期付給股東紅利,發行債券要按時歸還本金及其利息,這依賴於發行公司、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及其經濟效益的好壞,因此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同時由於這種活動涉及面廣,事關大量資金的流向,與社會金融秩序的穩定甚至社會安定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嚴格規範,加強管理和監督,如果放任自流,不加約束,必然會干擾金融秩序,影響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損害廣大社會投資者的利益,甚至造成社會不安定的因素。為了規範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證現代企業制度的依法健康地建立和發展,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我國《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分別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程序及審批制度作了嚴格的規定,並在第210條中規定:“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依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准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未經批准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凍結並責令退還所籌資金,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就是對這種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及其刑罰的具體規定。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須有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尚未發行或正在準備發行的,不構成本罪;同時,如果不是採取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方式,而是採取其他方法非法集資的;也不構成本罪,例如公司之間以高利貸方式相互拆借資金,如果構成其他罪,應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處罰。這是因為本罪所懲治的是侵犯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的行為。

2、行為人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是擅自進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大多數的企業發行債券主要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注入資金,這樣可以使公司的規模進一步擴大,從而獲得更多的盈利。同時發行債券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將構成擅自發行企業債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