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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個體公商户的債務是怎麼承擔的?

民法總則規定個體商户的債務怎麼承擔

民法總則規定個體公商户的債務是怎麼承擔的?

1、我國《民法通則》第29條規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判斷是個人投資還是家庭投資,應審查兩方面:

一是投入個體工商户的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

二是個體工商户經營中的收益是僅用於經營者個人享用還是用於家庭共同享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個體工商户交税優惠政策

1、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經批准可免徵營業税。

2、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税務局批准,給予減徵50%-90%個人所得税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户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税務局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減徵個人所得税的照顧。

4、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税部門審核批准,可免徵個人所得税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5、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參考具體税收優惠政策。

6、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比照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的税收優惠政策執行。退役士兵須持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核發的自謀職業證明材料到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按規定辦理減免税手續。

7、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税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税和個體所得税。

8、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憑職工下崗證,經核實經營執照、身份證後,可免收辦(換)税務登記證工本費。

9、凡個人開辦的、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國家承認學員學歷的各類全日制普通學校,個人舉辦的託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婚姻介紹所免徵營業税;個人舉辦的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

10、個人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並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內免徵營業税。

11、個人經營的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衞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內免徵營業税。其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內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和車船使用税。

近些年,國家對於個體經營的相關規定也是越來越多,因為我們國家也是倡導自主創業這種行為,在進行自主創業期間,個體工商户也就能夠對個人的職責有一定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