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户無法區分的債務由誰承擔?
一、個體工商户無法區分的債務由誰承擔?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户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户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二、個體工商户能破產嗎
個體工商户並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是不具有破產主體資格的,所以個體工商户是不能申請破產的。
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户、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户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文件。
三、如何認定家庭共同經營
家庭經營最主要的特徵是用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符合這兩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家庭共同經營。
四、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家庭共有財產,一般為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或者貢獻所得。如果財產系家庭成員共同受贈或共同繼承所得,當然也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除有特別約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有顯著區別。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家庭共有財產取得的法律事實,分家析產只能分割家庭共有財產,而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分割範圍。認定財產所有權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員個人所有,必須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屬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其個人依法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法律事實,在家庭成員間也不存在共有財產關係,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家庭成員個人取得的財產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財產。對於沒有分配的遺產,只屬於有繼承權的人所有。
2、具有一定的家庭結構,由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所得的財產不能稱為家庭共有財產,一般稱為夫妻共有財產(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除外)。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並且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共有等情況出現時才會出現家庭共有財產。
因此家庭經營的就要以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家庭經營是以家庭共同財產進行投資或者共同分享收入來判定的,但是如果是夫妻還有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這種是不能稱為家庭共有財產,只有三代或者三代以上的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才能是家庭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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