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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與債務人的關係

投保人與債務人的關係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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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與債務人

1、保險公司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非常重視,兩者之間無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是不能承保的。2、投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就是債權。3、債權人因為債權的存在,與債務人之間有保險利益關係,因為其債權能否如期獲取,與債務人的身體和生命有關。4、提醒:投保人與債務人兩者定立合同的保險金額以債權金額為上限,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予給付。同時投保的時候要提供“借條”等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