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債務應該怎麼分擔
同居在開放程度和接受程度越來越高的現在是很平常的事,很多年輕人在結婚前都會同居生活一段時間,那麼還沒有正式結婚,同居期間的債務應該怎麼分擔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同居期間債務分擔的法律知識,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的個人因素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各自承擔。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符合結婚條件而未補辦結婚登記,應屬同居關係。雙方同意解除同居關係,由於形成的是非法同居關係,因此雙方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關係分割共有財產。即非法同居生活,至今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其同居關係依法應予解除。
依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認定債務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在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施實以後,未經合法登記,而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系同居關係,而不能成立事實婚姻。不同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同居期間雙方所取得的財產收入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度。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凡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均應按共同債務處理。其中,比照婚姻法相關規定,同居雙方或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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