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處理?
一、民間借貸糾紛怎麼處理?
1、自行協商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雙方糾紛,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那糾紛就解決了,這種方式成本最低,也不容易激化矛盾。
2、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規範為依據,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説,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3、強制執行公證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願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
4、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和訴訟是並列的兩種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想將雙方糾紛交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一旦選擇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對雙方糾紛的管轄權。
5、督促程序
支付令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要求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附條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不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執行力的一種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種簡易、迅速、催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特殊程序。它對於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訴訟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6、訴訟
針對民間借貸糾紛可以通過最終提起訴訟來解決,經過一審,不上訴的可申請執行,上訴的啟動二審程序後可申請執行;文書生效後也可申請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期間不中止執行,視審理情況,再執行迴轉或重新訴訟等。
7、訴訟調解和仲裁調解
訴訟調解是指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和協調下,就雙方爭議的案件問題進行協商的解決辦法。訴訟調解可以發生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各審級,一旦法院主持調解成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原告撤回訴訟,也可以選擇由法院製作調解書來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生效。
二、民間借貸的起訴流程
因民間借貸糾紛提起訴訟的流程有: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債權人可以寫一份起訴狀然後遞交到法院立案廳進行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在法院立案之後,人民法院會對債權人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上述程序進行完之後,雙方只需等待開庭,然後參與審判即可。
5、宣佈判決結果。有可能是當庭宣判,也可能是擇日宣判。
6、判決生效,執行。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於維護權益,有利於執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綜上所述,即使是民間借貸,雙方也一定要簽訂合同,防止欠款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到損壞。因為只有雙方簽訂了借債合同,法院才能對合同進行保護。才能解決欠款糾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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